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GF-91-0702 出租方:合同编号: 承租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订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本合同附件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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