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承租单位(甲方):出租单位(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甲方租赁乙方所有的用于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二、租赁标的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日租金序号名称品牌和产地规格型号暂定数量租金注:1、租赁数量以甲方实际租赁使用或甲方指定签收人实收为准。2、上述租金已包含设备租赁使用期间维修保养费用。3、租赁物操作工由乙方配备,每台配人,工资由乙方承担。夜间施工超过20时承租方给予每天元/台的加班补贴。甲方如代付操作工工资,从乙方租金中扣回。4、租赁物进出场及安拆由乙方负责,甲方支付元/台的进出场费和安拆费,由乙方包干使用。租赁物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安拆地点为本工程所在地。三、租赁物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一)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以下第项标准:1、国家规定的标准:2、(二)乙方应提供租赁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使用年限证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安装、使用资料)法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乙方未依约提供租赁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使用年限证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租金。四、租用期限1、租赁期限暂定为月,从至止,租赁期满甲方工程需继续使用的,经甲方书面确认盖章后租赁期限可延长。2、实际租赁期从设备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至甲方书面通知停用之日止,停机应提前天通知乙方。遇农历春节每台减免15天租金。3、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不能及时退场,租金计算至实际退场之日。五、租赁物签收甲方指定为本合同租赁物的收发人,负责租赁物的签收与归还,开具租赁设备签收凭证。甲方对其授权权限仅限于对本合同范围内租赁设备数量的签收确认。所有发货单必须由甲方指定收料员签收且不得涂改,涂改的发货单一律无效,其他人员签收一律不予认可。六、租金结算及支付方式(一)租金结算1、甲方指定(要求三人,项目经办人、项目合作人、公司材料管理专员),身份证号码:()为本合同结算人,需甲方指定合同结算人共同签字方为生效。甲方其他任何人结算对甲方没有约束力,被授权结算人的权限仅限于本合同项下收发人签收的租赁物租金进行结算。且乙方每月须向甲方财务处提供一份加盖乙方公章的当月对账单清单(须注明已发生租费总款,已支付款额,未支付款额等)。2、乙方指定财务人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传真:乙方收件地址:。乙方财务人员有权代表乙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结算、收款等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宜。(二)支付方式:(三)乙方在收取租金前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七、租赁物的日常操作及维护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维修,保证甲方正常使用,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2、租赁物出现故障影响甲方使用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理,在工作时间连续停机不超过2小时不扣除租金;连续停机超过2小时,停机时间按实扣除,超过8小时仍未修复的,扣除当日租费;甲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到现场维修的,扣除延误期间的双倍租费。3、租赁物如因甲方违规使用造成故障,维修材料费和人工费由甲方承担,其他原因故障由乙方承担。4、乙方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是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人,操作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和缴纳,发生工伤事故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5、所租设备由乙方负责进退场运输工作,并由乙方进行安装、顶升、拆卸,如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乙方需另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顶升、拆卸,所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八、租赁物权属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拥有对租赁物的租赁使用权。2、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租赁物或将租赁物抵押第三人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但乙方不得再行将租赁物出租第三人。如乙方违约转让、抵押租赁物或者转租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甲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受到限制或丧失的,乙方应在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期间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另行赔偿。九、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做好设备进场前的准备工作。租赁物进场前应做好场地准备工作,保证电通、路通、基实。按要求设备配电箱,并保证一机一闸一保,做好重复接地,排除安装或拆卸过程中的一切障碍物。2、在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租设备给第三人。3、租赁期内,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甲方应予折价赔偿,由乙方操作人员造成的毁损,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根据迟延支付租金额按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提供的租赁物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质量不存在瑕疵,并保证租赁期在使用年限内,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使用功能和目的。2、乙方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受过专业培训教育并取得国家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甲方指令操作(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3、乙方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乙方人员或设备原因造成甲方及任何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等责任。4、乙方保证在合同约定或甲方告知的租赁物进场时间,将租赁物运输并装卸在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未将租赁物租于甲方或乙方未能按时送达并在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金元。5、双方确定租赁物退场时间后,乙方未能按时运输租赁物离开甲方施工场地的,甲方再无保管义务,若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形,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将租赁物搬离,乙方需承担搬运费、场地占用费等,同时甲方有权将租赁物搬离,乙方需承担搬运费、保管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将租赁物取回。十、其他约定1、乙方承诺其提供的设备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扣留货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用货款抵扣损失。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或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双方必须另立补充协议,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或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补充协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3、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债权。4、甲方除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授权外,对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及非甲方人员均无授权,甲方授权的人员行使权利期限仅限于本合同的供货期限。甲方其他任何人员及非甲方人员均无权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结算、承诺、出具欠款证明等,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对甲方没有法律约束力。5、乙方不得在发货单及结算单中印刷或手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确认、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超越收料员或结算人权限范围的条款,上述合同变更、补充条款应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订立,授权人员超越权限的签认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6、甲方项目部工程技术专用章仅限所涉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用于本合同相关事项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以外事宜的处理均属越权,甲方不予认可,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7、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代理人仅限于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明确书面授权或在本合同中明确授权的事项外无权办理其他任何业务和事宜。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对本合同所产生的付款义务、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一切经济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9、因设备检测合格证、发票等资料涉及本工程主体验收移交及房屋验收等,直接影响本工程上的工程结构验收及交房交付等重大权益,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检测合格证、发票等资料提供作为本合同下乙方的主合同义务,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完整资料,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10、乙方承诺同意甲方《材料商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担保人:签定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浙江嘉兴南湖区附件:1、乙方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乙方随机操作工人的作业资格证书、上岗执行证书。3、租赁设备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年限证明。4、材料商财务管理办法材料商财务管理办法一、有效合同条件:1、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2、《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供应材料品种不得超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3、《设备租赁合同》宜采用工商部门监制的合同文本或双方协商合同条款,不得使用供应商单位自制的格式合同文本;4、《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要合理、合法;5、《设备租赁合同》必须经由公司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6、《设备租赁合同》不符合以上条件均视为无效合同,本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二、付款条件1、《设备租赁合同》必须已在公司备案并按合同条款履行;2、货物交付票据、合同约定的经办人签收等手续齐全;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往来账目征询函;4、每月截止25日供应商须与项目部相关人员做好当月入场材料核对签章后,向本公司财务处提供一份当月对账单清单及收料单;5、付款前供应商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发票格式规定填写实际发生的货物、数量、单价、金额。杜绝提供虚假发票,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如发票开具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符、供应商要求实际收款单位与开具发票单位不符时本公司拒绝付款(有合法委托除外),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7、供货完毕后,供应商须在一个月内向本公司财务提供双方确认的结算清单(须注明货物总款、已支付款额、未支付款额等);8、不符合以上条件均视为供应商违约,本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货款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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