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联营合同

2023-10-27 · U1 上传 · 11页 · 87 K

苏州**公司交易有限公司联营(合伙)协议(合同编号:LY)甲方:苏州**公司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电话:公司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电话:身份证号:通信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联合开设**公司连锁专营店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或称为本协议(包含双方签署的各项合同附件)。——————————————第一条联合经营——————————————1、甲方是代理经营各类汽车销售的专业企业,拥有丰富的汽车和客户资源、拥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人才储备,**公司连锁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2、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联营(合伙)合作伙伴,在约定区域联合经营**公司连锁店(以下简称“门店”),使用**公司统一品牌和标志,在经营过程中自愿完全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开展联合经营活动,完全接受甲方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3、本协议期限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根据本协议满足提前解约或终止的条件除外;4、门店股权和出资比例按照:甲方51%,乙方49%,甲乙双方根据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债务不以出资金额为上限,为无限责任;后期门店经营需要继续补充出资的,甲乙双方继续按此比例出资;5、甲乙双方出资形式均以现金出资,首期合计出资总额为元(大写),其中甲方出资元(大写),乙方出资元(大写),乙方出资资金须于年月日前汇到甲方指定账户;6、乙方有权核查并监督门店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参与、监督门店的日常工作,有权随时查阅门店各项财务和业务资料,甲方不得无故拒绝;7、门店选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法人;8、联营区域:省市(市、区、县)(镇、乡);门店地址:,实际使用面积:平米;9、本协议委托甲方对外代表门店开展各项经营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门店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门店承担;10、甲方负责门店统一的装修设计、施工、负责统一的物料采购和配发,费用由门店承担;门店员工由甲方负责进行全面专业的业务技能培训;12、乙方须充分利用本人的有效资源开展业务,为门店销售提供各项支持,但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标准统一、形象统一、流程统一、服务统一,最终实现长期的互利共赢,乙方须主动监督门店人员各项工作,但是不得直接参与门店的日常管理工作;13、甲乙双方的出资、门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门店财产,均为门店财产,联合经营期间除非约定情况外,一方不得请求分割;14、在联合经营过程中,所有账目均走甲方流水,甲方公司财务人员、市场人员、内勤人员等工资奖金由甲方承担,不计入门店经营成本;乙方(或乙方安排的人员)可参与门店的监督和协助工作,但不领取工资;15、门店盈利是指门店一定时期内全部收入扣除门店人员工资、奖金、水电、宣传、税收等各项支出后的净利润,此为门店利润分配的重点,以出资比例为依据进行分配;16、甲方向乙方按月度提供门店财务对账单,并于门店开业两个月后,根据门店盈亏情况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没有利润则不分配;17、门店对外进行担保、贷款、抵押、改变工商登记现状、改变经营场所、处分不动产等情况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否则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向对方追偿;18、甲乙双方约定此联营(合伙)门店股权不得出售或者转让,且原则上不再引进其他联营合伙人,如一方要求引进其它投资人或者出售股权,必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19、甲乙双方约定门店业务模式、业务流程、运营管理、经营产品(汽车和衍生品)、人员管理等均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负责日常监督和利用自身资源为门店业务开展提供支持;20、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一方在门店的财产份额时,被执行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友好办理提前终止协议的财产结算事宜;21、本联营(合伙)协议采取单店合作形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开立新店、不得私自使用**公司名称或标志;22、乙方用于联营店投资经营的资金须为本人合法所得或其它途径合法拥有;23、门店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的车源及指定的衍生产品,乙方不得擅自经营其它产品,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品牌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甲方将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24、甲方根据门店可供展销车位数量提供适量车源供门店销售,门店经理负责展销车辆的看管及日常维护工作,车辆交付门店后造成的损失由门店承担,计入门店成本;25、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展销车辆保证金,双方约定每辆车万元(大写),车辆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26、乙方须完全认同甲方制定的购车付款政策、贷款政策、质保政策、促销政策、金融保险方案等,不得干预门店人员的正常工作;27、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车辆价格、销售流程开展车辆销售,不得随意变更或要求门店工作人员变更;28、门店须按照甲方统一提供的车辆销售合同样本进行洽谈签约,车辆销售的各类钱款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及时全额汇至甲方指定账户;29、门店内物料原则上由甲方按照采购价统一成本价配发,费用由门店承担;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可以安排专人就近采购,严格履行财务报销手续;30、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联营(合伙)关系,共同承担门店经营过程中相应法律的责任;31、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或门店名义缔结合同、作出承诺,使甲方蒙受损失和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使用“**公司”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公司名称或公司的组成部分;32、双方如有违背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即可视为违约,一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向另一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的所有损失;33、联营(合伙)门店作为甲方连锁加盟发展模式中的其中一种模式,甲方向门店颁发该店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门店连锁经营的依据;34、本合同中其它规定不明确或者需要变动的条款,甲方将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3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特许权及市场管理————————————1、门店取得甲方特许经营授权后,甲方授予门店在指定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⑴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公司专卖店”或“**公司”等门店名称;⑵以甲方连锁加盟店的名义经营甲方车源和甲方提供的各类衍生产品;⑶在**公司连锁加盟店的装修、装潢上使用甲方商标和相关标识;⑷以**公司连锁店的名义开展汽车销售、衍生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⑸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各类合同、折页、写真、喷绘等物料开展业务;⑹除上述五条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的范围使用或要求门店员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2、乙方与甲方成功联营(合伙)后,门店将享受甲方的区域市场保护,甲方将不在该店有效辐射区域范围内发展新的连锁加盟店;3、甲方有权利对门店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提出整改要求,促进门店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4、甲乙双方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侵害“**公司”品牌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均有义务通知对方,并一起合作加以阻止;5、为保证门店形象的全国统一性,甲方将进行统一形象策划(统一商标、统一形象、统一员工服装、统一广告)、统一提供车源、统一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等;6、门店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合同、单据、赠品、宣传单页等物资;门店在当地所有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墙体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招牌,软性广告如杂志、报纸等)需由甲方公司统一设计,乙方不得私自投放有损**公司品牌信誉的宣传广告;7、在乙方擅自干预联营(合伙)门店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第三条车辆的订购与交付—————————————1、门店店长以书面订单或其它通讯形式向甲方公司订货,传真件、订单照片、聊天记录等视为有效订单,甲乙双方必须认可店长的订单有效性;2、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现有库存车辆资源,主动调配车辆供门店销售,乙方必须认可甲方的配货行为;3、门店收货后,店长应于现场进行验收签字,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视为验收无误(注:隐藏的明显可分辨的缺陷视为车辆本身问题);4、车辆交付门店后,由门店负责车辆的完整与安全,如产生的损失计入门店成本;5、车辆往返门店的运输费用计入门店经营成本;6、其它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根据约定方案执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公司”的品牌形象合法拥有,甲方保证所提供车源合法正规;2、甲方保证可供销售的车源充足,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做出合理调拨调整;3、甲方对门店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义务协助处理或提供处理建议;4.甲方有义务及时向门店通知公司可供销售的最新车源及衍生品;5、甲方保证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及时对乙方及门店员工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6.甲方有义务主动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和确保门店在一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的权利;7、甲方有义务主动规范履行本合同,执行本合同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各项约定;8、甲方有义务不定期派员到门店相关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协助和督促门店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车辆售价、返利标准、销售方案做出调整;10、甲方有权对门店员工进行临时工作调配,对优秀员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员工直接辞退;11、甲方须就市场和公司最新消息与乙方进行及时沟通,并协助乙方遵守公司最新要求。————————————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责任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协助门店开展业务,并完成双方的既定的销售目标;2、甲方统一策划的大型促销和宣传活动,乙方必须积极开展和配合;3、乙方不得擅自要求门店提价、压价或变相提价、压价销售,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4、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品牌形象,误导和欺骗消费者;5、本合同为单店联营(合伙)协议,乙方不得私自开设新店;6、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并积极协助进行问题整改;7、乙方应积极参加并协助甲方为门店相关人员或客户进行的业务或车辆知识培训;8、乙方不得擅自发布广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名誉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9、乙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法律和不侵犯第三方利益情况下,向甲方提供与市场和服务有关的竞争对手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同类竞争产品类型、品名、价格和竞争力分析;10、乙方对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合同约定应得的利益损失;11、乙方有义务主动规范履行本合同,执行本合同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各项约定,并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本合同自动终止;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3、一方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4、一方出现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在联营资产中个人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等类似情况出现时,本合同自动终止;5、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联营门店造成重大损失、有欺诈或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此协议,并以协议书面解除日联营门店财产情况进行结算;4、若发生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依据本条款终止的,双方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及时结清各项费用,遭受不可抗力破坏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5、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行为,且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时,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6、门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场所调整、拆迁、资金链断裂、经营执照被吊销等重大变故,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则本协议自动解除;7、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门店中销售非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车辆及衍生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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