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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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版本为山东省东营市在用劳动合同版本。 编号:东营市职工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甲方)确定招用劳动者(乙方)后,需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乙方口头同意被录用而不愿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应作不同意招用处理;乙方同意签订合同而甲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乙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三、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四、本合同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亲自签名或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五、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六、用人单位(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七、工时制度分为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八、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九、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十、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注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等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三种方式只选一种)确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20年月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20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三条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市区(县)[社区(村)、厂(公司、门店)]的部门岗位工作(工作任务和职责见岗位职责)。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的,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月、季、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三)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经与本单位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总时数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八条甲方依据国家和我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相关规定,每年适当安排乙方休各种带薪假期。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四、劳动报酬第十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按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HYPERLINKhttp://www.ldht.org/\t_blank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足额支付(当月/上月)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五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或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七条乙方在本单位患病或非因工伤亡,依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1、。2、。3、。4、。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条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向乙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补充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的,依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连续2个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厂纪厂规屡教不改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乙方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乙方具备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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