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经借款方申请,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预计分年用款为: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编制年、季度用款计划,送贷款方审查凭以供应资金。贷款方保证在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按基本建设贷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供应资金。如因贷款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借款方在贷款方开立帐户,根据工程情况将贷款按月(季)分次转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贷款由贷款方监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自年月起,至年月止,共为年个月。其中建设期从年月至年月,还款期从年月至年月。分年还款计划如下: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年万元;年万元。 第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计收;借款方不能按上述约定归还的,从次年开始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还款加息;挪用的贷款,从挪用期间加收罚息。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并计算复利。如因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根据政策相应调整。 第六条 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1企业自有资金;2.基本建设收入;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方式提供担保。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3个月后,借款方仍不归还的,贷款方可以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方或担保方收回贷款。 第八条 如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产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如果超过3个月以上不使用贷款,合同即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份,借款方主管部门、保证方、、、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财税部门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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