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甲方:孙海梅(以下称甲方)乙方:井永库(以下称乙方)丙方:井宝会(以下称丙方)丁方:陈红峰(以下称丁方)戊方:孙海龙(以下称戊方)甲、乙、丙、丁、戊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合作养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期限为年,从2012年3月1日至20年3月1日止。2、甲方以场房、场地、现有设备、生产工具、产品商标为资本入股,不计价值,其他各方以等额投资的方式入股,生产利润为五家共有,分别占五分之一。3、乙、丙、丁、戊方必须在2012年3月1日前将投资股金100000.00元(拾万元)到账,否则视为退出,在合同期内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润不分,合同期满后退还本金。(分别于月日和月日到位)4、合作期间甲方保证其他各方生产经营用房,如有延误包赔损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场房用途,分批次育雏,不得空余房间,2013年10月前鸡、雏总数必须达到6万只以上。5、乙方负责全部生产经营的管理,其子井宝龙回来后可自愿加入。6、生产经营只与以上五方有关,其他人员及亲属可参加义务劳动,不准参与经营管理。7、在合作期间内,乙方负责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不得损坏房屋和其他设备。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使用期满,将场房和设备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8、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场房损坏与其他各方无关。9、在使用水电时,应按照安全使用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用电线路和窃电,出现任何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其他各方负责,与甲方无关。10、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周围生态环境,不准猎杀野生动物,否则,后果自负。11、戊方现有生产经营与将要开始的合作无关,在2012年10月现有生产经营结束后加入合作。12、甲方在场地内从事的其他经营与其他各方无关,其管理人员不得干预养殖场的各项管理。13、未尽事宜:此协议一式五份,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养殖场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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