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培训机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合伙人甲: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教育培训市场现有资源优势,共同经营一家培训机构,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机构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为针对开展的学生传统课程、特色课程及各种集训。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甲方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___________(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乙方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主要是上课老师的工资,按课时()分配。招生老师,按照约定提成比例()分配。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附身份证复印件签约日:×年×月×日
合伙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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