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订:1、甲方:2、乙方: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长沙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四条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第五条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市区路号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六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以工商核准为准)。第八条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类型姓名住所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金额(万元)实缴金额(万元)首期出资时间认缴比例货币实物10.2出资额的缴付期限:10.2.1首期缴付时间:20年月日,按各合伙人认缴总金额的%缴付;余下资金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10.2.2上述缴付,由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企业指定帐户。10.3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10.3.1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就,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协议,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就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①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②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③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④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投资。10.3.2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11.1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1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2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19.1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11.2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第十二条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13.1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13.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14.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14.2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第十五条收益派发15.1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15.2投资收益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15.3经审计确定的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15.3.1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获取年10%的收益;15.3.2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15.3.3扣除上述两项提取后的余额部分,其20%奖励给普通合伙人,80%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16.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6.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16.3当亏损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时,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须承担超过出资额以外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18.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吴学愚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18.2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18.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18.3.1执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举债及对外担保;18.3.2对于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决定投资时必须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适当的财务安排予以规避;18.3.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18.3.4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执行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18.3.5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18.3.6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应该由执行合伙人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18.3.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限。18.4执行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㈠.每一季度开始后十日内,提交上一季度本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告;㈡.每半年开始后的十日内,提交未经过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㈢.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㈤.项目的评估报告或投资项目结算报告完成后五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19.1管理费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19.1.1管理费标准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本企业实现分红后,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减去分红项目投资额后余额的2%支付管理费。19.1.2未按10.2.2条约定期限缴付出资的合伙人,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19.1.3管理费支付的时间:㈠.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㈡.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独处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19.1.4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19.1.5管理费的使用: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19.2其他费用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㈠.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㈡.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㈢.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㈣.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㈤.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19.3奖励19.3.1本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第15.3条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奖励。19.3.2对执行合伙人的奖励,不受全体合伙人对项目出售和处置后收入再投资的决定和约束。第二十条竞业禁止与豁免20.1本企业的投资达到认缴出资总额的70%时,执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其他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20.2除22.1条情形外,执行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性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0.3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0.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21.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21.2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甲方或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21.3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21.4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㈠.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㈡.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㈢.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㈣.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㈤.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㈥.项目收益的分配方案;㈦.投资原则或投资范围有重大改变;21.5对前款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21.6以下事项,为简单多数通过事项:㈠.选择对本企业做审计的中介机构;㈡.批准对违约合伙人的处理;㈢.处理利益冲突;㈣.本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方案。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第二十二条合伙财产22.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2.2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23.1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23.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五条入伙25.1本企业有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5.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5.3新合伙人入伙时,应按年10%的利率与原合伙人出资到位的实际时间差计算利差并向原合伙人支付。利差的支付体现为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的增减。第二十六条退伙26.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26.1.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26.1.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26.1.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让退伙:27.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27.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7.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7.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按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办理:2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该经全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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